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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庐阳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4 09:35:00 点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工业区管委会、临庐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2016年庐阳区加快产业转型扶持政策》、《庐阳区2016年市“1+3+5”政策承接清单》,已经区政府第1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联合审核。成立政策兑现审核小组,对政策兑现开展联合审核。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各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经促局、农水局、住建局、科技局、财政局、商旅局、文化局、审计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招商局、庐阳工业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各政策兑现审核成员单位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审核效率,确保公平公正。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庐阳工业区、临庐产业园、区直各部门要结合省、市政策宣贯,加大对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扩大知晓度和影响力,让广大市场主题全面、及时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切实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三、全面落实政策。区各政策执行部门要落实牵头责任,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申报和兑现流程,及时予以兑现,增强政策的导向性、操作性和时效性。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2016年9月21日

2016年庐阳区加快产业转型扶持政策

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引领时尚的国际化首善之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6〕35号)要求,结合庐阳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庐阳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2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或个人。其中达到纳入统计标准的,申报当年必须在庐阳区统计范围内。

二、扶持政策

3.“小升规”奖励。当年产值(或零售额、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条件(规模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并首次入规的工业、批零业、住餐业、服务业企业或个人,且当年产值(或零售额、营业收入)增幅达20%以上(含20%),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稳增长”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增幅达2%以上(含2%)的,给予产值总量万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零售额亿元以上批零业、产值亿元以上建筑业企业,当年零售额(或产值)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给予零售额(或产值)总量万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住餐业和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零售额(或营业收入)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给予零售额(或营业收入)总量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进出口企业,当年进出口额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给予进出口额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大健康、众创空间等高技术服务业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进驻投产后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元/平方米且税收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经庐阳工业区管委会认定,给予购房款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主板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对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新三板”的,按“新三板”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境外交易场所上市企业需经合肥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后,参照上述条款执行。上述奖励资金含省市政策需区级配套部分。

6.鼓励建立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对依托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新建3000平方米以上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商贸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申报主体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对新评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安徽老字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购买产业楼宇的信息技术和数字内容服务、研发与设计、第三方检测以及

10.企业或以个人名义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获得授权后,分别每件资助2000元、1000元、1000元;企业当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授权1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专利申请地址须在庐阳区范围内。企业被认定为贯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区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0件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授权量达50件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1.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已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首次落户庐阳区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支持投资、运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文化旅游度假区、街区和重点项目,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购房、租房)、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按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支持新型文化企业发展。支持在庐阳区注册、登记,开办文化创意、网络游戏、动漫、新媒体电影、融媒体产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购房、租房),从业人员30人以上,按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演艺类公司原创关于合肥历史文化题材的文艺作品,全年在我区演出不少于40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对农林企业转型从事旅游业,当年基础设施投资达到100—500万元之间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6.对符合三十岗西瓜地理标志品牌要求,西瓜种植面积达50亩、100亩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每亩600元、8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水源保护地产业调整方向生产桃、猕猴桃、草莓、西瓜、西红柿、火龙果等产品的企业或个人, 单个产品种植面积超过20亩或年产量超过10万斤,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且绿色食品年检合格的,按每个认证给予2万元奖励。

三、附则

17.对符合产业规划,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庐阳区聚焦重点领域扶持特色产业“一事一议”政策》另行制定。

18.凡符合本政策的同一项目,不同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条款执行。条款内容涉及对企业财力贡献奖励的额度(含市政策中由区财政承担部分),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不超过企业年度对本区财力贡献部分。企业年度发生环境污染和环保违法事件的、发生人员死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各项奖励资助一律不予享受。

19.申请奖励资金均按年度申报兑现,由申报单位或个人,于次年3月底前向区直相关部门申报。其中:第3—4条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申报及初审;第5条向区财政局申报;第6—8条向区商旅局申报;第9条向庐阳工业区管委会申报;第10—11条向区科技局申报;第12—14条向区文化局申报;第15—16条向区农水局申报。政策兑现审核小组根据各相关部门初审结果对兑现情况在两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奖励资金。专项资金当年兑现资金超出总量的,按企业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兑现,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予以兑现。

20.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追回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政策条款由区发改局、经促局、商旅局、住建局、农水局、科技局、文化局、庐阳工业区管委会等部门会同区统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1.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以前政策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庐阳区2016年市“1+3+5”政策承接清单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6〕35号)要求,对照市政策承接建议清单,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承接清单。

一、承接政策扶持范围

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或个人。其中达到纳入统计标准的,申报当年必须在庐阳区统计范围内。

二、承接政策清单

1.促进服务业发展承接政策

(1)对新建或限上企业改扩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交易商务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新建500坐席以上的呼叫中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给予3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3)对在线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10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且年增速达30%的,对其网络促销、软件服务、网络通信、服务器托管等费用,按实际支出的20%给予资助;年增速达20%的,按实际支出的10%给予资助;年增速达到10%的,按实际支出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当年我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企业开展特色街区建设和改造,新获得市特色商业街称号的,对投资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承接政策

(6)对当年评定的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经区经促局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条。

(8)对当年评定的市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市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件。

(9)对当年纳入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试点企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对新确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并主持起草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新确定为安徽精品的企业给予30万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

(12)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业设计企业引进国内外风险投资,实现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按引进投资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对在合肥市市政府主办的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金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对经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自建或与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由区级财政给予市级以上新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每个10万元奖励。

(17)质量奖。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国际性质量管理小组金奖、银奖、铜奖,给予质量管理团队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18)对承建区域内工程项目当年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琥珀杯”、“庐州杯”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府投资项目不享受此政策。

3.促进自主创新承接政策

(19)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20)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21)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4.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承接政策

(22)由我市推荐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对新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合肥市知名商标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4)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体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4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25)对文化(体育)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所收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26)成功创建市级五星级农家乐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星级农家乐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

(27)对符合条件的市、县级转企改制国有以及民营戏曲院团,在购置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按购置款总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附则

1.承接政策按年度申报兑现,由申报单位或个人,于次年3月底前向区直相关部门申报。其中:促进服务业发展承接政策向区商旅局申报;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承接政策向区经促局和区住建局申报;促进自主创新承接政策向区科技局申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承接政策向区文化局和区商旅局申报。区直相关部门初审后,经政策兑现审核小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奖励资金。

2.对符合产业规划,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承接政策。

3.凡符合本政策的同一项目,不同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条款执行。条款内容涉及对企业财力贡献奖励的额度(含市政策中由区财政承担部分),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不超过企业年度对本区财力贡献部分。企业年度发生环境污染和环保违法事件的、发生人员死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各项奖励资助一律不予享受。

4.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追回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政策条款由区发改局、经促局、农水局、住建局、科技局、商旅局、文化局、市场监管局、庐阳工业区管委会等部门会同区统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承接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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