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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30 09:34:00 点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7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规范合肥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报与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高新区科技局 高新区财政局

2017年6月30日

2017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2017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规范合肥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报与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

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申请项目须在高新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且符合《2017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的科技型企业和各类机构。

二、申报时间

按照管委会的统一部署开展政策兑现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集中申报1-2次,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申报方式

1、申报兑现政策的企业需先登陆合肥高新区合创汇网站(http://gx-hch.com)点击“政策通”菜单,按系统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2、企业从合肥高新区合创汇网站“政策通”系统打印出申报材料,报送给管委会对应责任部门。

四、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定期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兑现公示”的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根据确定的申报周期,统一在管委会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由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将结果提交财政局审核,由财政局汇总提交高新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政策兑现领导小组会议(简称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按季度召开专题会议,做出审议结果。审议结果由受理单位在高新区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由高新区纪工委监督。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受理单位办理资金支付审批。财政部门在收到批准后,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五、申报材料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补助

申报条件: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首次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申报材料:各类研发机构资金申请表(附件1);获批文件或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2、企业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奖励

申报条件:(1)当年认定为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及其他参与企业;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第一位)和一等奖(第一位)企业及其他参与企业;(2)当年获得环保部国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申报材料:(1)当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及其他参与企业:科学技术奖奖励申请表(附件2);获批文件或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2)当年获得环保部国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奖励申请表(附件3);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本条款由区环保局负责兑现)。

3、知识产权补助

申报条件:(1)当年取得的国外发明(进入国家阶段或

取得证书)、国内发明(进入实审或取得证书)及获得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证书且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2)当年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并通过省知识产权局验收的企业;(3)专利维权纠纷中,在园区内登记注册的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当事人,且案件在2017年内已结案,行政处理程序、司法诉讼程序或专利无效程序均已终结并获得胜诉;(4)当年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的企业。

申报材料:(1)知识产权补助:知识产权补助申请表(附件4)、知识产权补贴汇总表(附件5);知识产权证书或相应阶段证明材料(发明实审电子申请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凭证,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证书须提供专利证书第一页、第二页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2)知识产权贯标补助:贯标企业资金申请表(附件6);获批文件;通过省局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3)专利维权补助:专利维权补助申报表(附件7);身份证或护照;专利权属证明、行政处理决定或司法文书、费用凭证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4)开展国际认证补助:国际认证补助申请表(附件8);认证、注册证书以及相关认证费用清单,相关合同及发票;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本条款由区环保局负责兑现)。

(二)培育创新创业企业主体

4、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房租补贴

申报条件:入驻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区域内新成立的创新型创业企业(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企业工商注册地址须在众创空间内。

申报材料:众创空间企业房租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9);年度租房合同、房租发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5、孵化器在孵企业房租补贴

申报条件: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在孵企业条件须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中所规定的在孵企业条件,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企业工商注册地址须在孵化器内。

申报材料:孵化器企业房租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0);年度租房合同、房租发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6、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创办企业房租补贴

申报条件:入驻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新创办科技型企业为在研究院设立之后注册,且入驻研究院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企业工商注册地址须在产业技术研究院内。

申报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1);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7、加速器企业补贴

申报条件:租赁、购买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且与直属公司签订房屋租赁、购买合同的科技型企业;租房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0元/㎡,购房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

申报材料:加速器企业政策兑现申请表(附件12);房屋租赁合同、上年度房租发票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或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8、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

(1)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申报条件:当年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高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申报材料: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研发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13);上一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2)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首次过亿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具备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资质的高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申报材料: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首次过亿奖励申请表(附

件14);上一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高企证书及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3)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立项配套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获得国家级计划或专项等项目立项(科技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支持的高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申报材料: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获得国家项目申请表(附件15);立项证书、批文;资金进账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4)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持、参与制定各类标准奖励申报条件:当年主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参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排名前三名)、行业标准(排名前三名)的高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申报材料: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持、参与制定标准奖申请表(附件16);认定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5)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购买科技保险补贴

申报条件:当年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险种的高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申报材料: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购买科技保险补贴申请表

(附件17);保险合同及保单、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9、各类创新型企业资质荣誉奖励

申报条件:首次认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金奖企业、国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专利优秀奖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金奖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各类资质认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8);相应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三)建设创新创业平台载体

10、大力培育发展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

(1)众创空间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费用补贴

申报条件:2017年年度绩效考核良好以上的众创空间(首次兑现的众创空间,兑现费用为2015年10月13日后发生的费用;非首次兑现的众创空间,兑现费用为2017年度发生的费用;连续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且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众创空间场地建设维护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19);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的费用的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专项审计报告(由高新区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

(2)众创空间运营费补贴

申报条件:高新区2017年年度绩效考核良好以上的众创空间。

申报材料:众创空间运营费补贴申请表(附件20);房租、水、电、暖气、网络、物业费等费用发票;众创空间总面积、功能区面积及孵化区面积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专项审计报告(由高新区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

(3)孵化器、众创空间资质认定及绩效考核奖励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申报材料: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申请表(附件21);认定证书或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4)众创空间投融资服务奖励

申报条件: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

申报材料: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申请表(附件21);专业创投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年度获得的股权投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协议敏感部分可作技术处理)、银行进帐单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11、支持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落户发展

(1)产业技术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绩效考核奖励

申报条件:在高新区建设发展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应用技术研究所、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等。

申报材料:协同创新平台绩效奖励申请表(附件22);项目落户、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情况证明材料。

(2)产业技术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转化科研成果给高新区内企业使用的协同创新平台;协同创新平台将科研成果在高新区就地转化设立的公司。

申报材料:

(1)当年转化科研成果给高新区内企业使用的协同创新平台:协同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附件23);科研成果转化合同、安徽省技术合同认证登记证明或相关审批部门出具的成果转化证明;实际发生交易的资金进账证明或股权出资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2)协同创新平台将科研成果在高新区就地转化设立的公司:协同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附件23);在2017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经过上述1认定的科研成果转化企业;符合《2017年合肥高新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3)高校院所科研成果转化奖励

申报条件:高校院所教师及研究人员,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持有企业股权,在产业技术研究院内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受让高校院所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

申报材料:高校院所科研成果转化申请表(附件24);高校院所教师及研究人员证明材料,个人出资或持股证明材料;专利转让证明材料,专利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4)产业战略联盟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牵头成立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的各类协同创新平台。

申报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申请表(附件25);产业联盟获批文件或证书;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2、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助

申报条件:(1)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技术类平台,并具备开放性、技术服务性等特点。(2)年服务高新区企业30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服务高新区内企业30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3)园区企业使用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高新区内企业使用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高新区内的公共技术平台。

申报材料:(1)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仪器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附件26);认定或备案证明材料,仪器设备购置合同,购置清单及发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2)年服务高新区企业30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服务企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7);认定或备案证明材料;服务企业的合同或协议、清单、企业付费凭证及发票;服务企业及平台拥有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3)园区企业使用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使用公共技术平台资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8);平台拥有单位的立项或备案证明材料;服务合同或协议;付费凭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13、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补助

申报条件:当年服务高新区内企业30家以上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企业使用公共技术平台资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9);服务合同或协议;发票;中介机构及所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14、推广使用“合创券”

申报条件:

(1)有实际办公场地,通过高新区管委会年度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推荐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有3名员工在本地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同上);(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4)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申报材料:按照《合肥高新区2017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执行。

15、创新创业活动奖励

申报条件:统一征集,经管委会认定的“合创汇”品牌活动承办方;年度绩效考核良好以上的园区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研究院),在高新区开展各类创业创新培训、创业赛事、导师服务、创业论坛等创业活动。

申报材料:创新创业活动补贴申请表(附件30);创新创业活动清单,活动照片、人员签到、网站宣传报道等相关证明材料;活动产生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由高新区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六、附则

1、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涉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相关主管部门将作进一步实质性取证调查或组织专家论证,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当年及以后3年申报各类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并将企业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须对所服务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把关。对提供虚假材料、涉嫌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出,将严肃追究企业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3、本政策第4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政策,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另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4、申报材料除申请表外,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一般均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须带到现场审核后予以退回,特别要求的将在发布兑现通知时进行公告说明。

5、本细则由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科技局65329953,财政局65331293。

6、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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